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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老师头”酒后滋事被羁押,检察官对其取保救民企

【第212期】 玉环检察 2023-02-10

本期案件的主人公,邹某甲,一名90后的“后生头”,年纪轻轻却已经是玉环某企业的“老师头”,本该有着不错的工作和收入。

没曾想,今年酒后的一次鲁莽行为却令他身陷囹圄,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当检察官向其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的那一刻,他激动地向检察官连声道谢.......


都是喝酒惹的祸!



酒后冲动,逞强滋事。

2018年4月21日晚,犯罪嫌疑人邹某甲与工友邹某乙、庄某某到玉环市玉城街道某KTV消费娱乐时与错入包厢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执纠集在场的邹某乙、庄某某追往一楼,对杨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三处)

案发后,三名犯罪嫌疑人均逃离现场。8月27日晚,犯罪嫌疑人邹某甲在贵州省某旅社内被当地民警抓获归案9月28日被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并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羁押必要性审查

2018年10月,在驻所检察官巡监期间,邹某甲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因为一时冲动导致被害人受伤,自己也因此遭受牢狱之灾,害人害己



同时,作为所在企业生产线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案发后因害怕不辞而别,之后又被羁押,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希望检察机关能够重新审查逮捕决定。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在对犯罪嫌疑人邹某甲进行羁押必要性初审评估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劣迹,且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能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遂于2018年10月22日对犯罪嫌疑人邹某甲进行羁押必要性立案审查

然而,犯罪嫌疑人邹某甲系外来务工人员实施犯罪行为后又存在逃逸的情况。

到底该不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呢?

慎重起见,

驻所检察官开展了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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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谦抑审慎

在依法听取各方意见、开展社会危险性评估等程序后,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认为对邹某甲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妨害案件办理。2018年11月1日,刑事执行检察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并被刑检部门采纳。

在向犯罪嫌疑人邹某甲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时,检察官又向其重申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也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随传随到,不逃避侦查和审判

目前,邹某甲已被取保候审并返回原工作单位,其负责的生产线也恢复正常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针对外来犯罪嫌疑人实施非羁押强制措施条件缺失、大都“一押到底”的情况,我院积极开展审查工作,走访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家属以及居住社区、原工作单位的意见,落实完善取保候审监管措施

该案的成功办理,既有效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考虑了犯罪嫌疑人所在企业的利益是检察机关践行枫桥经验,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消除双方误解、化解社会矛盾的生动实践。

在个案中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关切和保护,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和监督权威避免“案件办了、企业跨了”同时,积极发挥企业群防力量,点线面相互结合,提高了执法监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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